本中心董事長、董事及監事均由監督機關 (文化部) 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,任期為四年。所設董事會,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;監事會,置監事三人至五人,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產生。
依據本中心設置條例及組織章程所定,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,對外代表本中心;董事會為本中心行政審議機制,並由董事長綜理行政協調事務,提供藝術總監專業治理之必要資源與行政協助。
各場館置藝術總監一人,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,受董事會之督導,綜理各場館業務,對外代表所屬場館;附設團隊置音樂總監一人,由董事會遴選延聘國內外知名指揮擔任。